520以後九劉政府的諸多言行,包括馬冏的「633要2016年達成」、「兩岸非國與國關係」,冷水坑院長的「528突襲漲價」「馬上漸漸好」,尹啟銘的「兩萬點玩笑論」和李述德「嘿嘿嘿,錢是你的」種種論調,無一不讓人感受到「我就是選上了,不爽來咬我啊!」的無賴憊懶。九劉政府今天的錯誤,其實在總統大選的時候就已經由謝長廷點出來了,全球景氣面臨停滯性通膨和金融崩解的重擊,怎麼可能台灣能靠著財源還不知到在哪裡的「礙台十二大建設」,和仰面乞求中國點滴善意的「一中市場」來獨善其身?
現在100天成績單揭曉了。7月的CPI年增率直衝5.91%,和人民怒火中燒的南韓平起平坐(我覺得奇怪,為什麼6月以後的CPI年增率都是4.97%、5.91%那種數字?這個九尾很令人起疑)。邱正雄口中「看好台灣」的外資,今年到8/22為止賣超總計2158億,原本第一季數度進逼30大關的台幣,被瘋狂出逃的外資直接重手摜到回測32。而520來台灣股市重跌33%,在全球也只輸給中國排行第二。當然,九劉政府可以把什麼事情都推給「國際因素」和「阿扁的爛攤子」上面。但即便是國際大環境欠佳,「財經內閣」也不能交出一張幾近倒數的成績單,還雙手一攤告訴大家:「要不然你要怎樣」,對不對?
我們看看鄰國的狀況。南韓李明博因為747註定跳票,經濟舉措大失民心,上任才四個月就不得不兩度道歉,大幅改組內閣。日本福田首相八月改組內閣後仍然無法收拾局面,只好在九月一日宣佈下台。台灣的政府有做得比日韓好嗎,怎麼看九劉政府都不動如山?我倒不是說內閣改組或總辭就一定可以解決問題,但讓明顯不行的人繼續尸位素餐,難到會比較好?人家韓國一百多天就要算帳了,台灣呢?真的不行的人,一定要等四年,甚至還要等到八年後才來算帳?
只不過中華台北的九劉政府位子坐穩了,大屁股就再也挪不動,就算他們票全跳光了,硬是沒人會因此下台負責。真不知道投馬冏的那765萬朋友們有沒有一種碰到詐騙集團的感覺?我聽到馬冏的「八年」說,聽起來就像詐騙集團對被騙第一筆錢的受害者說:「你只要再匯200萬去指定帳戶,就可以解除凍結把錢拿回來。」的感覺。他X的四年我都不知道能不能撐下去,你還有臉要我給你八年?難怪大家埋頭苦幹拼生活都快活不下去了,那位老兄還可以「抬頭樂幹」幹得神清氣爽通體舒泰。
說真的,這是台灣人民自己造的共業。這四年就算我們再痛,我們也拿這位先生一點辦法也沒有,只能由他玩四年。各位真的不爽先生的施政?那麼有能耐自救的請自救,沒能耐自救的只能求菩薩保祐。有人說我們可以罷免這位先生?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好好讀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其實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的規定):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
呵呵,各位沒有看錯,要罷免總統只有這一條辦法。只有立法院有權提案,是沒有公民連署這種提案方式的。也就是說,除非這一屆的立法委員都死光了,重新改選讓反馬的委員選上2/3以上的席次,否則以現在立院的生態,罷免提案搞不好連1/4的提議人數都湊不齊。
那還有人說可以彈劾啊?首先,同樣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
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第 4 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首先,彈劾應該是針對總統有重大違法或瀆職情事,由立院移請司法院審理。再者發動彈劾的門檻更高,要1/2立委連署。連當年佔據國會優勢的國民黨對陳水扁都沒有把握這樣搞了,何況現在馬冏有3/4以上的立院護身?我想就算反對馬冏的朋友能找出一百個小柯南,把馬冏所有烏七麻糟臭不可聞的事全翻出來讓全國人民義憤填膺,馬冏還是大可以好官我自為之。誰理你們!對不對?
好吧,完全執政,完全不用負責任嘛!如果馬冏真的要由他玩四年,那全國人民唯一一個完全合法,能讓馬冏有所顧忌的方式,只剩下一個一個把死忠挺馬的立法委員拉下來了。說真的,這個方式其實成功機率更低,你想想要把現在國民黨超過3/4的席次拗到能有2/3反馬,大概是天塌下來都不可能了。不過反正部落格論政和馬冏執政一樣,都不用負什麼責任的。我們就先看看要拉下一個立法委員,需要些什麼條件吧?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81條和90條的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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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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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
恕我識淺,我的印象中台灣自有選罷法以來,好像還沒有罷免提案成功的案例?如果有的話,懇請各位大大來函指正,感激不盡!如果我們把第七屆各個選區的立委放到這個標準下來看看,除掉東金馬澎四區,其他69個選區以每區30萬人口,其中選舉人佔人口75%,也就是22.5萬人來估計,一個立委罷免所需提案人就需要4,500人上下,連署人要29,250人才能成案。這大概還不是最難的部分,要真正罷掉一個立委非得要112,500人出來投票不可。第七屆立委全國投票率大概是58.72%。我們假設罷免案場子可以炒得比較熱一點,可以有70%的人想在投票中表態好了,別忘了反對罷免的人最佳策略是不投票。所以要罷免一個立委至少要贏得這其中50% / 70% = 71.4%的人支持才行。各位想想,這些人之前才贏得大半選民支持當選,而且在小選區後,每個立委深耕選區跑得比什麼都勤,和椿腳恩連義結根深蒂固,要鼓動七成以上的選民反對他?除非他真的做了什麼大逆不道之舉(不過那時用司法對付他還比較快)。下面各位可以看看各選區所需的實際數字:
我看完以後,我只覺得民進黨立委被拉下馬的機會可能要比國民黨的大一些。不過我覺得一個用五六萬票當選的立委,得要用11-12萬票才能拉下來,會不會太超過了一點?但比起馬冏的金鋼不壞之身,罷免立委至少還是算是有些微一絲絲可能的事情。
說真的,在目前民進黨一蹶不振(請問明年縣市長民進黨還能選上幾席?一席還是兩席?),又沒有其他力量可以有效制衡國民黨之際,所有我們選出來的公職人員都成了民選的皇帝,碰都碰不得的。馬冏跳票又怎麼樣?賣台又怎麼樣?花大家的錢去綁椿腳又怎麼樣?你們奈何得了他嗎?等到大家馬上漸漸慘時,你們連一句道歉都要不到!除了由他玩四年(如果再沒有有效的在野力量的話,由他玩四十年都有可能)以外,你們能有什麼辦法?上街頭嗎?除了被人家酸一句:「不過屈屈四萬三千人上街」以外,你們又討得到什麼公道?
台灣人,自己造的業,自己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