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2

明天,誰能替你說話?

我想,應該沒有人會對11日台北地院裁定延押陳水扁的結果有任何的意外或驚訝,畢竟狗咬人本來就不是什麼新聞,對不對?但看一看地院裁定延押的理由,仍然不能不對皇后的貞操再一次燃起了莫明所以的敬意:

日前陳水扁在延押庭中聲稱「面對司法迫害,絕不屈服、不受辱,要解除辯護律師的委任,撤回所有證人的傳訊,請立即判我無期徒刑,我會放棄上訴。」等激越語言,不料昨日反成為法官延押他的理由之一…. 合議庭認為,由此更證明陳水扁善於利用各種方法,傳佈不實、偏激資訊,高舉司法人權的大纛,行干擾、攻擊司法之實,藉此抹滅一般司法程序的正當進行,並混淆視聽,以牟取干擾訴訟繼續進行的外力,至為明顯。

搞了半天,原來台灣的司法訴訟是這麼容易干擾的?特偵組幾近傾全國之力查辦這樣一個手無寸鐵,無權無勢的平民整了一年多,其中半年他還身陷囹圄,要撤銷覊押,人家還可以換承審法官硬是打回去。這麼充裕的時間,這麼豐沛的人力物力,這麼滔天的權勢,台灣島三萬六千平方公里的土地怕不早就被這群檢察官給翻了三四層?還有什麼證據是陳水扁可以湮滅?還有什麼司法程序是陳水扁可以抹滅的?能隻手遮天,獨抗眾檢的陳水扁是什麼飛天鑽地的神奇人物?他是佛弟磨嗎?

在談我對陳水扁案的觀感之前,我們先來弄弄清楚覊押的目的和要件到底是什麼?在全世界人權的基本大法,聯合國決議的1948年人權宣言第九條裡指出: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而197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之三更進一步明確宣示: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1988記者Albert Mukong控告喀麥隆政府非法覊押案中,針對所謂「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任意」(arbitrariness)也做了以下解釋:

「所謂“任意”並不僅止於“違法”,而應該更為擴大解釋,包含所有不適當、不公正、缺乏一貫性和不遵從法律正當程序的行為….由此推知,即便是經過合法逮捕程序所為之覊押,也不必然代表覊押本身之合法性。不論在什麼狀況下,覊押裁定都必需以“必要性”做為先決要件,例如為防止逃亡,為防止干擾蒐證,或為防止再犯之虞。」

Communication No. 458/1991, A. W. Mukong v. Cameroon (Views adopted on 21 July 1994), in UN doc. GAOR, A/49/40(vol. II), p. 181, para. 9.8; footnote omitted from the quotation; emphasis added.

我們要了解,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保障司法人權最重要的基石之一,因此,國家機器要在判罪確定之前,用覊押或任何方式剝奪公民的自由權,都必需要有很好的理由,而且逐案從嚴審酌覊押必要性才行。我們可以看看台灣刑事訴訟法101101-1101-2條的規定,覊押的目的主要為:

1. 防止逃亡;

2. 防止湮滅證據或串供;

3. 防止再犯;

4. 重罪覊押。

而且並不是形式上符合四項之一,就一定構成覊押的要件,而是還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這就是呼應了上述所引有關「必要性」的聯合國見解。同法101-2條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再一次提及了「必要性」這個先決要件,這也是我們在看本案的重點之一。

我們可以一項一項來看這次覊押的必要性。首先,就防止逃亡的部分,台北地院的說法是: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不但利用卸任總統仍存在的社會影響力,以各種方法逃匿、避訟,衡量他與家人先前轉匯、存放鉅額資產,迄今尚未全數查扣、釐清,相較於忍受訟爭之累或可能牢獄之苦,陳水扁逃匿境外優渥度日避訟可能性極高,故已有具體事實可認陳水扁有逃亡之虞。

第一個,我想只要是正常人,每一個人都會覺得忍受訟爭之累或可能牢獄之苦是痛苦的事,那是否每個被告都有逃亡之虞?那特別費案時怎麼不把馬英九覊押起來?還是只要海外有一些資產的人,每一個被告都是「逃匿境外優渥度日避訟可能性極高」?那辜家涉案的人都該覊押起來了,對不對?何況辜大少還曾經實際潛逃在外兩年呢?對不對?

何況陳水扁能脫逃的可能有多高?我相信國民黨的境管的確是管不住有黨證的朱安雄、王玉雲這票人,系統該當機時也會很適切地準時當機。但以國民黨政府對付陳水扁舉國一致總動員體制,要管住一個元凶首惡,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陳水扁大概綽綽有餘。公務員都是長著人頭,會想人事的聰明人,想來沒有哪個敢拿自己身家性命開玩笑,笨到去給陳水扁放水的。再加上他身邊24小時都有隨扈看管,而且媒體更是無時無刻不放過扁家人,全台灣行蹤被政府掌握得這麼好的人沒有幾個人吧?以這樣大敵當前全國一致的嚴密規格對待陳水扁,郤仍然要“擔心”他逃亡,這樣的國民黨政府裝無能也未免裝得太邪惡了一點。

再來,就防止湮滅證據或串供部分,請問全國最頂尖最精英的特偵組檢察官們,你們綁著陳水扁的手玩了這麼長一段時間,全國人民繳稅給你們足夠的人力物力搞了一年多,要飛日本就飛日本,要約談誰就約談誰,請問搞到現在,你們手上的證據還不足以定陳水扁的罪,不夠你們打贏官司嗎?你們到底還缺什麼,你們講得清楚嗎?你們對得起繳稅給你們玩,還被逼著要看你們整天胡鬧的納稅人嗎?更何況刑訴101條覊押要件中包括:「犯罪嫌疑重大」。你們如果手上的證據力還不夠證明他犯罪嫌疑重大,請問你們憑什麼覊押他?

搞清楚,陳水扁現在只是一個無權無勢的卸任總統。更重要的是,他不只是一個卸任總統,他還是被你們用整個國家資源打成落水狗的卸任總統,他比一個平民還不如!我看不懂什麼叫「利用卸任總統仍存在的社會影響力」?Be specific!請問他還能恐嚇誰,威脅誰?陳鎮慧是怕他比較多,還是怕你們檢察官大人比較多?陳水扁在外面會串證,那這句:「不要變成不一致,將來很累啦,可以的話供詞第一次把它搞定,慢慢想清楚」是什麼東西?這句:「給我們做成筆錄你會死的很慘」又是什麼東西?誰在湮滅證據?誰又在串證?

至於這一段就更好笑了:

合議庭在裁定中直指,陳水扁擁有法律專業,應知他所犯的罪嫌,是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規定的強制辯護,本案訴訟程序依法進行,未審理終結的案件,何來宣判、拋棄上訴,甚至執行的可能?

合議庭認為,由此更證明陳水扁善於利用各種方法,傳佈不實、偏激資訊,高舉司法人權的大纛,行干擾、攻擊司法之實,藉此抹滅一般司法程序的正當進行,並混淆視聽,以牟取干擾訴訟繼續進行的外力,至為明顯。

刑訴31條的強制辯護,目的是為了考量無自我辯護能力的弱勢被告(智能障礙、低收入戶等),或面對重刑起訴的被告於訴訟地位上並不平等,為了維護他們的司法人權,足以對抗法官、檢察官豐富的法學訓練,以及國家龐大的蒐證能力所設立的保護機制,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義務律師」。這是法律課責於法庭的義務,什麼時候變成了被告的義務,還可以拿來當做覊押的藉口?如果陳水扁不請律師,應對的方法也很簡單,依同條規定:「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人家把自己的律師支開,寧願請鬼拿藥單,讓你們可以派自己人去為陳水扁辯護,這不是為陳水扁定罪的大好機會嗎?怎麼他放棄權利的舉動也成了他的罪狀,變成干擾司法?那麼是不是全國請不起律師的被告全都犯了這個天條,全都該丟到看守所裡關到生虱母?這樣子的屈解法令,要不是顯示這群法官的法學素養低落到不適任的地步(我不相信,你呢?),要不然就是他們為了政治的立場或利益,惡意扭曲法令侵害人權,只為了把陳水扁關到死為止。

另外,所謂「傳佈不實、偏激資訊,高舉司法人權的大纛,行干擾、攻擊司法之實,藉此抹滅一般司法程序的正當進行,並混淆視聽,以牟取干擾訴訟繼續進行的外力」不知是哪一個國家,哪一部法律的罪名?這樣的行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嗎?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嗎?陳水扁行使憲法保障身為台灣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評論司法是否公正的問題,在沒有人能證明其言論有任何觸法的情形之下,又有何不可?何能成為延押的理由之一?敢問台灣的司法是唯我獨尊的獨裁者,不能被質疑?不能被批評?只要大喊司法不公就要關到死為止?除了法律所明定的誹謗、公然侮辱等等各項罪刑以外,以言論入人於罪完全是政治劊子手明目張膽的血腥操作。那麼你們這群政治劊子手看過來,我在這裡我也是在高舉司法人權的大纛,質疑你們這群法官檢察官的公正和適任性。我相信馬英九特別費期間,全國民眾也有不少人在質疑你們這群法官檢察官的公正和適任性。是不是像當年郝大帥說的,我們也要「通通關起來」?怎麼,「司法人權」是髒話,不准講?

再過來,「防止再犯」就更可笑,更不成理由了。陳水扁現在被指控的所有罪名,全都是要手握龐大的權柄才有可能辦到的事情。陳水扁啊!卸任總統不如狗,何德何能「再犯」這些罪名?先證明他「曾犯過」這些罪名再說。倒是現在手握行政立法,完全執政權勢薰天的可是另有其人,以他的權柄,以及司法檢調媒體等等對他的友善程度而言,倒是該好好懷疑他是蹲在香噴噴的肥肉旁,那隻沒有拴狗鍊的餓犬才對。

最後,重罪覊押有明顯的必要性嗎?只要一個人被訴重罪,就會「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美國聯邦司法統計顯示,2004年被訴重罪的聯邦罪犯中,有57%在定讞前即被釋放,而被持續覊押的嫌犯大多是犯下謀殺、竊盜、搶刧、性侵等暴力犯。由另外一個維度來分析,大部分被持續覊押者多是有刑事前科者,沒有前科者67%會被飭回或取保候審。很明顯地,並不是所有的重罪犯都一定得羈押,否則就「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至少美國的檢察官不會那麼窩囊無用,不押人取供就不會辦案了。而我個人針對這份數據的推斷,大部分持續覊押的原因並不是為了防止湮滅證據或串證,而是為了防止這些暴力或竊盜犯再犯,再來才是防止逃逸。我看不到白領犯罪和公務員犯罪持續覊押的比例,不過我個人推斷不會太高。覊押的必要性與被訴罪刑的刑度或許有某個程度的關連,但這個關連並不是直接就證明了重罪覊押的必要性,而是要看求刑刑度是否提高了被告逃逸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但不論是逃逸或湮滅證據的問題,並不是完全只能靠覊押這種剝奪自由權的方式來處理的。

濫行覊押對人權的傷害難以估計,即使它以徒具型式的合法性遮掩其不公正的事實也是一樣。它不只是直接地剝奪了憲法賦與的自由權,更使被告無法自由蒐證或準備辯護,在法庭上面對有整個國家機器為靠山的檢察機關,在攻防上陷於武器嚴重不平等的地位,因而阻礙了法庭事實發現的功能,對司法正義造成莫大斲傷。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博士為了保護南科數千億科技產業投資,在減振案上耗費了多少心力,但一個莫須有的起訴必須要讓這樣一個可敬的人被白白關押了59天。就算後來一切真相大白,被判無罪後,誰來賠償他被濫行收押的損失,他清譽受到的傷害呢?我個人是參與過高鐵計畫的,因此,我對南科減振這件事更是覺得義憤填膺。如果這麼無厘頭的案子裡,檢察官都能把一個清譽素著的學者任意覊押。事後還可以船過水無痕,當作這59天是白送不要錢的。那麼,誰來告訴我,台灣司法的覊押制度有任何審慎可言,對你我的人權有任何保障人權可言嗎?

我了解台北地院在十三億人的力挺之下,早就義務反顧要把陳水扁關到死了(Indefinite detention好像也是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行為,對不對?)。我們一干不識時務的小部落客在這裡再怎麼為他叫屈也是無用,徒然狗吠火車而已,沒辦法產生什麼立即的作用。但如果我們不趁今天還能出來叫兩聲的時候,出來為陳水扁叫兩聲,我們要等到什麼時候呢?要等到老大哥大獲全勝,所有人都沒有講話的自由時,才把追悔不及的眼淚往自己肚子裡吞嗎?

有人問我,民進黨517遊行到底是為了什麼?我說,是為了保住你安居樂業,不被政府侵害的權利。也許今天政府不擇手段「伸張正義,打擊奸惡陳水扁」的戲碼你看得很爽,很像在看藍波I love my country這般淋漓痛快。但當這個手段玩到你頭上時,請問還有什麼能保護你?最近很多部落客談到這件事時,都會引Martin Niemoller的詩做為警語。我想,我也一樣來個這麼俗套的結尾好了: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接著他們追殺社會民主主義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之後他們追殺猶太人
我還是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他們要追殺我
但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今天,你不為陳水扁說話;明天,你希望誰替你說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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